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6-15
一、责任单位:356488.com;责任人:主管领导。
二、责任股室:林政股;责任人:股室分管负责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四条: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四、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3、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4、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5、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木材检尺员及从业人员;
6、符合环保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所需申请材料
申请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书;
2、经营、加工资金数额的证明;
3、经营、加工场所使用证明;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应提供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家庭作坊和小型来料加工企业除外)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六、受理
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⑵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林业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⑸申请事项属于本林业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⑹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七、审查
林政股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进行审查并签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八、决定
主管副局长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林政股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办理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作出同意办理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决定,并在《木竹经营(加工)资格审批表》上签字》;
2、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作出不同意办理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决定。
九、发证
根据主管副局长的决定,承办人制作证件,负责发放。
十、办事流程
申请材料→ 林政股意见→ 分管局长意见→ 林政股发证
十一、办事时限
14个工作日
十二、申办地点:
356488.com林政资源股
联系电话:0737-7292263
十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四、监督检查
《356488.com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服务承诺制度》
监督电话:0737-7291610
十五、责任追究
《356488.com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