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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占用林地的初审制度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03-10


一、责任单位:356488.com;责任人:主要及主管领导。

二、责任股室:资源股;责任人:承办人、股长。

三、审核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审核条件和标准
永久性占用林地应符合以下条件应予以批准:
(一)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并已取得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单位。
(二)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属禁止征占用地域。 

五、所需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2份原件)
(二)建设项目批件:(3份,其中1份原件,其他可用复印件,同上)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察、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森工辖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森工总局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2份原件)
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四)林地权属证明(2份复印件)
(五)补偿协议(2份原件)
(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2份原件)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2份原件)
(八)建设单位法人证明(2份,注明在原件上复印并加盖林地主管部门公章);法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2份,同上)。

六、受理
(一)承办人对被占地单位上报的请示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应予以受理,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返回请示材料,告知重新申请。
(二)主管副局长组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地核查,重点检查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树种、林木蓄积等森林资源现状,是否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和古树名木,是否存在先占地后办手续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为。

七、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对"使用林地申请表"加盖林地审核专用章,报股长,股长组织召开股室会集体研究提出股室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再由局长审定,经局长审查同意后报送省资源林政处。

八、审批时限
受理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九、申办地点:
356488.com资源股
联系电话:0737-7292093

十、收费依据和标准
省级收费

十一、监督检查
执行《356488.com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服务承诺制度》。

十二、责任追究
《356488.com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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