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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2015年加强全省林业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7-21


湖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加强全省林业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站中心,厅直各单位:

  现将《2015年加强全省林业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2015年加强全省林业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2015年全省林业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湘发〔2014〕23号)和《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工作的意见》(湘林策〔2015〕3号)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法治林业建设,促进林业依法行政,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健康森林、美丽湿地、绿色通道、秀美村庄"四大林业主题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一、加强和改进立法参与工作

  1.建立健全立法参与工作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网上征求意见、专家参与立法论证、听取"两代表一委员"意见、立法协调、引入第三方评估和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等制度。

  2.认真开展立法项目研究。认真研究经济新常态下的林业立法项目,突出立法重点,针对问题立法,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推动符合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需要的战略、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向立法机关报送2016年立法建议项目。

  3.配合做好立法工作。配合中央国家机关做好《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湿地保护条例》、《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制定工作。配合省人大和省政府开展修订《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调研。配合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认真研究征求意见稿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

  4.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照林业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构建与部门权力清单相配套的"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5.加强林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重点是加强权力清单、重大行政决策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林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三、严格管理规范性文件

  6.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坚持合法性审查、"三统一"和有效期等制度,建立健全违法规范性文件处置制度。

  7.实施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和评估制度。及时清理并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文件。实行即将到期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

  8.加强培训。适时举办一期规范性文件管理培训班。

  四、深化林业行政审批改革
   
   9.进一步减少林业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林业工作实际,进一步取消和下放林业行政审批事项。

  10.加强对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对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

  11.加强林业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坚持所有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实行网上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一条龙"服务。

  五、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12.细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标准和范围。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和需要举行听证会、进行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标准和范围。

  13.贯彻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林业厅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湘林发〔2013〕27号)要求,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坚决克服和防止以现场办公、文件签批等形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14.建立部门法律顾问制度。按照"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的要求,充实林业法治机构力量,建设一支以林业法治机构人员为专职法律顾问、选聘有关专家和律师为兼职法律顾问的林业部门法律顾问队伍。
六、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15.贯彻落实《湖南省林业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湘林办策〔2013〕10号)和省厅公布的林业行政复议程序,建立健全林业行政复议受理工作机制,完善林业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工作机制。

  16.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认真遵照执行省厅制定的《湖南省林业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统一文书制作。

  17.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职责。积极配合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第三人)、行政诉讼被告的各项义务,严格按照法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和应诉材料,配合复议机关和法院积极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贯彻执行《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林策〔2014〕14号),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责任追究制度。

  七、推进林业政务公开

  18.坚持林业政务公开。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湘林办〔2009〕17号)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林业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林业资金预算、重大林业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的政务公开。加强林业电子政务平台、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林业政务公开信息化水平。

  19.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林业规范性文件,提高公众知晓率。

  20.推进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林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的执法人员基本信息、执法文书和执法结果进行公示。

  八、强化林业行政执法与监督

  21.完善林业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所有执法环节都有据可查。明确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标准和范围,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加强对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

  22.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完善和严格执行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着手推进林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适用。

  23.深化林业行政执法改革。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的行政执法管理机制,改革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召开全省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了全省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24.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理顺省市县各级林业执法职责,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着手建设全省林业行政处罚网上办案系统,健全林业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罚没财物处理等制度。强化林业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坚持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对于取得行政执法证但不在林业行政执法岗位等情形的,收回其执法证件。重点抓好对林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组织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案卷抽查,开展"湘林杯"林业依法行政合格率考核。配合做好有关涉林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完善林业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机制,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

  25、完善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贯彻落实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和联席会议等各项工作制度,畅通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渠道。

  26.加大林业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林地、湿地、森林资源、珍贵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执法,依法惩处各类涉林违法行为。

  九、抓好林业法治宣传教育

  27.广泛宣传涉林法律法规,推进林业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将《宪法》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林业普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植树节"、"爱鸟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领导干部对法律知识、依法治国相关知识的学习,着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举办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林业行政许可管理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培训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治素养。组织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普法培训以及年度普法考试。

  28.迎接国家林业局"六五"普法终期验收。收集整理"六五"普法相关资料,对林业普法工作进行自查,迎接国家验收。做好全省林业系统"七五"普法规划制定工作。

  十、加强法治机构及干部队伍建设

  29.加强林业法治机构建设。按照《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加强林业法治机构建设,使法治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在新形势下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治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

  30.加强林业法治队伍建设。大力提高林业法治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及职业道德水准,建设一支作风正派、业务娴熟、工作踏实,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林业法治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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