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7-12-05
安 林罚决字[ 2017 ]第 31009号
被处罚人姓名 黄学礼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53.7.10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奎溪镇渣滓溪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16年11月,黄学礼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将安化县奎溪镇渣滓溪村(小地名"湖田冲")的一处林地毁坏,准备用于修建房屋。经现场勘查,黄学礼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2块,第一块呈梯形1.上底长为5米,2.下底长11.78米.3宽长31米,折算面积为260平方米。第二块呈长方形,1.边长17米,2.边长20米,折算面积为340平方米。合计黄学礼在"湖田冲"改变林地面积为0.9亩(600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证人证词,现场示意图,鉴定意见书等 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安化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17年12月3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并处罚款9000元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安化县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 (账号: 483801040003342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林业局 或者 安化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安化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