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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木及其制品检疫监管的通告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8-03-07


安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木及其制品检疫监管的通告

安政通〔2018〕1号

  为防范松材线虫病的传入和发生,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松木及其制品检疫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调出本县的松木及其制品,凭《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 调出单位或个人在调运前5日向所属乡镇林业站申请检疫;未取得《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日向所属乡镇林业站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二、从外省或省内其他县(市、区)调入松木及其制品至我县的,须经调出地县级以上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三、外省或省内其他县(市、区)调入我县的松木及其制品,应在货到2日内,报请收货地所属乡镇林业站进行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松材线虫病发生区调入松木及其制品。

五、县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有权依法进入车站、仓库、建筑工地、木材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等有关场所实施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县交通、食药工质、电力、邮政、通信等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检疫监管工作。

七、对违反规定收购、销售、存放、携带、调运、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有权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中所指的松木制品包括松木包装箱、电缆盘、光缆盘、托盘、垫木、枕木、家具等。

九、鼓励广大干部群众踊跃参与松树枯死木调查和违规调运案件的举报。举报电话:0737-7291428。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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